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东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水心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十七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水心小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