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乐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区东屏街道东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乐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乐城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576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