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6555号 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厦园街17号A栋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4093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1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3545427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立客公司)与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邦华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立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邦华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立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深圳立客公司与诺邦华夏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广播舆情检测基站服务项目合作协议》;2.诺邦华夏公司向深圳立客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84000元;3.诺邦华夏公司每日按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五给付深圳立客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结清之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诺邦华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6日,深圳立客公司与诺邦华夏公司签订《广播舆情检测基站服务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深圳立客公司根据诺邦华夏公司的舆情监测站点需求,在其规划范围内进行标的物选址租赁、安装、开通调试及后期维护。服务周期为10年。服务费用为第一年全地市3500元/站,结算账期8个月;第二年至第十年一线城市(广州、深圳)3000元/站,其余地市2500元/站,结算账期为首年支付日起每年的第13个月内;首年一次性费用安装费全地市500元/站,结算账期8个月。诺邦华夏公司须按约定向深圳立客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深圳立客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20个站点的商务洽谈与安装实施工作,后期应诺邦华夏公司的要求提供更新设备及卡片的服务两次。诺邦华夏公司应按约定向深圳立客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84000元,但诺邦华夏公司一直无故拖欠服务费用且拒不支付。深圳立客公司多次要求诺邦华夏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但均无果。为维护深圳立客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诺邦华夏公司辩称,对深圳立客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广播舆情检测基站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二、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84000元; 三、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结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