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6428号
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厦园街17号A栋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诺邦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立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