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7民初3275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连云港xxxxxx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15日,原告江苏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xxxxxxxx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5元,减半收取计7162.5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