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5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百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街道滨湖路39号5栋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百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3757.11元,已执行0元),发现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21)川0182执3317号的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且均为金钱债务案件,故本院将本案件合并至(2021)川0182执3317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1)川0182执331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