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5908号 原告: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凯丰市场钢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4元,原告山西科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