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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甬余商初字第784号 原告: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科技工业园区舜瑞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兰江街道三凤桥村朱家4号。 原告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 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2月4日 ,被告向原告借款30 000元,约定月息0.8%,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未 向原告归还借款。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8 16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 被告***未作答辩。 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借条符合定案 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 证据的依法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 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的诉 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余姚市万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30 000元、支付利息8160元,合计38 1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 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 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 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