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1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四)一、二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五)一、二审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此,现提交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赛迪公司提交意见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其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3月,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