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异345号 申请人:***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门外大街**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号赛迪大厦**层**侧。法定代表人:于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与***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远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北京***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公司称,北京***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主要理由如下:2013年10月8日,***远公司与赛迪公司签署一份《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远公司就赛迪公司原紫竹院小学地块控规调整向赛迪公司提供技术咨询,赛迪公司分期支付咨询费用合计76万元。合同签订后,***远公司依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关合同义务,履行了该项目的相关前期咨询工作,后由于赛迪公司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审批文件且上级单位没有为此立项等原因,导致该项目未能继续推进,虽经***远公司多次催促,赛迪公司均未能依约满足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合同被迫停止履行。2015年11月3日,赛迪公司竟然以***远公司未履约为由向北京市***提起仲裁,要求***远公司返还其已付首期费用30万元咨询费用。2016年2月22日,***在收到赛迪公司误导并恶意隐瞒证据的情况下,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远公司认为该裁决书存在以下不予执行的情形:一、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和仲裁审理过程中,赛迪公司始终表明该项目已通过工信部批准立项并获得工信部资金支持,但经向工信部核实,作为赛迪公司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信部并未依照程序实际批准该项目的立项,也并未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也正是赛迪公司单方停止项目运作的真实原因,赛迪公司向***远公司提供的工信部办公厅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涉嫌伪造和无效。赛迪公司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已影响了***对违约事实和整个案件的认定,影响了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二、在仲裁过程中,赛迪公司隐瞒了其自空军管理部门获取的该项目所在地建筑物限高的文件,导致***未能查明赛迪公司意图突破空军限高而要求***远公司进行违法行为的事实,由此也严重影响了***的公正裁决,导致裁决结果错误。三、由于赛迪公司伪造和隐瞒关键性证据,导致裁决书未能查明违约责任主体,在认定合同不能完全实际履行的责任时,出现了错误,导致***没有依照《技术咨询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停止办理后续手续,则乙方已收取的咨询费不予退还”进行裁决,而是错误裁决。综上,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 赛迪公司称,不同意***远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以赛迪公司隐瞒证据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已被法院驳回申请。现在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与在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重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提出被申请人有伪造、隐匿证据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整个合同履行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未伪造和隐瞒证据。***远公司所称工信部办公厅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真实存在,现原件存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而***远公司在仲裁时,***裁庭提交了共计360余页的3本公证书,其中包括这份文件,但并未单独标明有这样一份证据,亦未说明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以致在仲裁裁决书中,所列明的***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未涉及这份文件,故这份文件对案件的裁决没有影响。***远公司在双方项目合作期间直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均未对该文件真实性提出问题,现在执行阶段才提出该文件的真实性问题,系为了拖延案件执行。另外,涉案项目前期只是可行性论证,故不涉及项目后续资金问题,并未达到开工建设程度。综上,仲裁裁决合法合理,故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赛迪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北京***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申请执行***远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京02执693号。 另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京03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远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书中“***远公司申请称”部分载明:“***远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赛迪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第二,赛迪公司隐瞒了其自空军管理部门获取的该项目所在地建筑物限高的文件,导致北京***未能查明赛迪公司意图突破空军限高而要求***远公司进行违法行为的事实,由此也严重影响了北京***公正裁决,导致裁决结果错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部分载明:“关于涉案项目所在地建筑物限高的文件,***远公司在仲裁期间亦已向******在该文件,故不存在赛迪公司故意隐瞒该证据的情形,***远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第一,***远公司主***公司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且因此影响了***对违约事实和整个案件的认定,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远公司以赛迪公司“隐瞒了其自空军管理部门获取的该项目所在地建筑物限高的文件,导致北京***未能查明赛迪公司意图突破空军限高而要求***远公司进行违法行为的事实,由此也严重影响了北京***公正裁决,导致裁决结果错误”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该项申请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现其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第三,***远公司主***公司伪造和隐瞒关键性证据并因此导致***错误裁决,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关键性证据系赛迪公司伪造和隐瞒,故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北京***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55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詹 同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