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淄某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88号 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付坡村村南。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49414226XM 法定代表人:王梓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海能智慧广场****。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811MA3CP4WN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统一社会用代码:911101087501336469 法定代表人:于萱,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定泗路信苑**楼**一社会用代码:9111011480266571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