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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某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124号 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王梓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萱,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