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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某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88号之一 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付坡村村南。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49414226XM 法定代表人:王梓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6号海能智慧广场C座3层。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811MA3CP4WN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14层。统一社会用代码:911101087501336469 法定代表人:于萱,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定泗路信苑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用代码:9111011480266571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88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12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日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6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