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24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农机有限公司,住宁化县翠江镇城东广场B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6338133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4民终111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给付申请执行人三***农机有限公司人民币133,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武平县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0×××46已被(2017)闽0824执恢56号执行案件于2017年1月13日首次冻结,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