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三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424民初1538号 原告:三***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城东广场B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6338133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三***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农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尚欠货款21,400元,赔偿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时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间,***向三***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三台奇瑞粮食烘干机和二台喷杆喷雾机,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7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431,400元。2014年10月17日,***支付货款200,000元以及抵扣货款10,000元。2014年10月26日,经双方结算,***尚欠货款221,400元,并出具《还款承诺书》交三***农机有限公司收执,承诺于2014年12月10日偿还所有欠款,并支付因未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承担债权人因清收、追偿、仲裁、诉讼等形成的所有费用。2015年1月6日,***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21,400元,经三***农机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未答辩。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三***农机有限公司提供的购货清单复印件、还款承诺书、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间,***向三***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三台奇瑞粮食烘干机和二台喷杆喷雾机,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7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431,400元。对账后,***支付了部分货款。经结算,截止2014年10月26日,***尚欠货款221,400元,并书面承诺于2014年12月10日偿还所有欠款,支付因未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承担债权人因清收、追偿、仲裁、诉讼等形成的所有费用。2015年1月6日,***支付货款200,000元给三***农机有限公司。余款经三***农机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引起纠纷,三***农机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 本院认为,三***农机有限公司与***间因买卖农机产品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出具《还款承诺书》给三***农机有限公司后,未按约定期间支付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三***农机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尚欠的货款21,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因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三***农机有限公司请求***自欠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尚欠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未超出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还款承诺书》的承诺,三***农机有限公司因诉讼所形成的所有费用应由***承担,******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三***农机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属于其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故三***农机有限公司请求***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农机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21,400元。 二、***还应赔偿三***农机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与前项一并支付。 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农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