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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91民初2934号 原告: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398号F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402302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2号四楼B101、B102、B103、B105、A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3301824H。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务。 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1月3日凌晨,***驾驶粤Z×××××澳小车,行驶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上失控,撞向路边,将原告受托保养、维护的南村兴业大道标示牌2号撞倒并压烂。 二、原告损失情况: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阿花广告经营部签订《委托制作安装协议》,原告委托该案外人对2号牌重新制作安装,案外人报价40494元。2号牌重新制作安装后,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案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40494元,同日案外人向原告开具金额为40494元的发票。 三、原告的损失本院审核如下:尽管被告抗辩原告制作安装费用过高,但其并没有提交足以推翻该价值的证据,且原告已实际支付,故本院认定案涉标示2号牌重新制作安装费用为40494元。 四、有关车辆、保险等情况:粤Z×××××澳小车所有权人为澳门华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大地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案未有证据显示各方有垫付费用。庭审时,原告称曾询问***与车主关系,***称其为车主的员工。原告放弃对肇事车辆司机及车主主张权利,并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经合议庭一致意见,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原告提交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总商会出具的说明,显示根据番禺区南村镇政府授权,该商会是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沿线道路企业指示牌的权属单位,该商会与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沿线道路企业指示牌委托建设施工保养维护合同书》,并确认将向有关责任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全部授予原告。 五、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制作安装费40949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付费用之日止,以404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大地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向肇事方索赔,并明确放弃对交强险承保公司索赔的权利,则本案原告的损失应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由大地公司承担38494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本案为侵权纠纷,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8494元给原告广州市丰姿广告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2元,由原告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公司负担772元(可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