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398号F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4023020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丰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3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但其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划拨。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KW××**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5年2月22日),但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暂未处理。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证券的登记资料。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