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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和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91民初192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