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03民初2558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东高安然村6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马王庄189号。
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7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