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7民初2864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