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7民初2864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