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2民初2250号
原告: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某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4.73元,由原告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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