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322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3年8月9日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已履行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1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3056.89元。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