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902民初6631号
原告:濮阳市华瑞通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组织机构代码:7850819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层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原告濮阳市华瑞通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层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华瑞通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朱淑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