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1562号
原告:惠州市好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6-1号新泽大厦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D2GB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稳,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惠州市好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好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好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