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570号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西中路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6217748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