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570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西中路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6217748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裁定冻结***、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长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