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667号
原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460号欣欣茗园3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两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两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年3月25日,原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4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