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9987号
原告:兰州天天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路460号欣欣茗园3号楼2**501室。
原告兰州天天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天天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天天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京通路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州天天红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