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潮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1025执保131号 申请保全人:江某某,男,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保全人:陕西汇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陶官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耿某某,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叶湾东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 申请保全人江某某与被保全人陕西汇潮实业有限公司、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陕1025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汇潮实业有限公司、耿某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721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陕西汇潮实业有限公司、耿某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以72124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汇潮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11××××0047账户内资金7212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1025执保131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5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