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7199号
原告: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9号科园创业中心1号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490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上循环经济园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MRB77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请求偿还欠款142,156元”变更为“请求偿还欠款30,000元”。2019年11月22日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应收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国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