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833财保30号
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02000.00元工程款未付,故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一份,要求对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抚远支行账号******************2内102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抚远支行账号******************2内10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挂失、支取。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