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83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男。 被执行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男。 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