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83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男。
被执行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男。
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