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781民初12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元,原告已预缴2505元,本院予以退回1253元。案件保全费108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