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光鸿智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81民催3号
申请人: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即持票人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的票号为******************5、出票金额117741.45元,出票行为招商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的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银行(招商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