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799号
原告: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韩程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