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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799号 原告: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能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狮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韩程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