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2执513号
***晶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韶关市**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林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三伟电子有限公司:
**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晶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林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三伟电子有限公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电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1)粤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晶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韶关市**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林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三伟电子有限公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晶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9月16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韶关市**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20元、广东***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20元、广东林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3532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缴纳了执行费1467元并将剩余款项1044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粤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