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终5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9元,减半收取20944.5元,由上诉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Ο二Ο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 颖
书 记 员 段鹧庭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