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1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开发区稀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与黄河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元及利息。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公积金,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 永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炳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