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开发区稀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与黄河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案外人***有部分购房款未付,故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的到期债权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