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清泉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赣073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清泉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关于***等申请清泉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5年2月17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