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039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江西清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青原大道金竹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8769406D。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清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清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清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00元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提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