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等与云南某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1613号 原告:云南凤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和平居委会蒜村2组43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7BNDE6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西南林业大学东二院C1幢云材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57166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基地B座第五楼524-4-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19423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久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A11-2栋-1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7607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凤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久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凤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凤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绿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利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久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凤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凤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