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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云南某甲公司、杨某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788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冠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冠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丙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第三人云南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于202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第三人云南某丙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韩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8483.02元,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余款8458.02元退还原告韩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