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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贝丁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7号楼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贝丁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田安北路丰泽新村14栋4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贝丁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泉州软件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系泉州贝丁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诉讼,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是在福建省辖区内,根据前述批复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