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73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路26号中海基地A区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TPMY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泉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