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469号
原告: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环保库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环保库车某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后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