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2民初1398号
原告:沈阳华乐世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号1-2门。
法定代表人:赵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古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阳华乐世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乐世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华乐世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