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执6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驻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古城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滨路南,港西一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05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0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19年4月24日、5月22日,7月4日、9月10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机动车、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港海滨路南东港路西东国用(2014)第02-007362号、东国用(2014)第02-007363号、东国用(2014)第02-009567号、东国用(2014)第09-009567号、东国用(2015)彿02-003016号、位于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北三路以北、东港路西东国用(2015)第02-003017号、东国用(2014)第02-009566号六宗土地使用权,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进行处置。2019年7月12日向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5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