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091号
原告: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镇前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员,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古城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