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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8425号 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江苏新天伦(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泽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2950元(按日租金双倍395元/日,从2020年3月31日暂算至2020年10月30日,主张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2、被告立即腾空所承租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8625元(按日租金2倍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暂算至2021年1月20日,实际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2、被告立即腾空所承租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幢**室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合同到期前,原告告知被告租约到期后要收回上述商铺,并要求被告按约返还。后原告多次发函催促,但被告至今未将上述商铺交还原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应当由其承担。其同意返还房屋,但需要原告给予两个月的搬离期。也同意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的房屋占用费,但是不同意按照双倍租金标准支付,并且其已付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和承诺保证金5万元,应抵扣房屋占用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2日,保泽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苏州市金****幢**室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216.63平方米;租期两年,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租金单价为27.7元/月/㎡,年租金为72000元,先付后用。合同第3.3条约定,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主动返还本房产,将本房产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甲方给予乙方5日的搬迁过渡期,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次日起计算。合同第4.4条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按照本合同办理交还房屋手续并将在租赁房屋的工商登记注销且无其他违约行为后的10日之内无息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第9.4条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当按约返还房产。如乙方逾期返还,乙方按实际占用本房产的时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实际使用费。合同第9.5条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保证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年租金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在不影响甲方实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发生的诉讼费用和甲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保泽公司向***交付了房屋,***亦按约支付了合同期内的全部租金。 2020年2月14日,保泽公司书面通知***,涉案商铺租赁期满后我司将收回房产。后***向保泽公司提交续租申请书。 2020年3月4日,保泽公司书面回函称,由于我司将对金***配套用房重新进行整合规划,租赁合同到期商铺我司将统一进行回收,因此您提出的续租申请,我司无法支持,请您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2020年4月3日,***向保泽公司出具***,称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撤场归还房产,现经友好协商,对超期经营期间所产生费用及相关服务内容进行以下约束承诺:1、因原合同已到期,本人目前属于违法占用贵司房产,请贵司考虑疫情影响,本人同意按照原合同第9.4条约定的双倍日租金(395元/日)标准,按照实际占用天数,将相应费用支付给贵司,直至新承租人产生。2、***租人拒绝与本人签订该房产租赁合同,本人将于贵司与新承租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撤场并将房产恢复原状后归还,且本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贵司补偿本人投入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等费用。3、本人及亲属不得在任何时期对贵司任何工作人员进行电话骚扰、跟踪尾随或其他不良行为,否则,贵司有权追究本人及亲属相应法律责任。4、本人自愿支付贵司5万元作为以上事项承诺保证金,本人归还本房产并付清应付款项后,贵司无息退还即可。该***由***签字、捺印确认。 2020年4月13日,***向保泽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房屋占用费10270元及承诺保证金5万元。 2020年9月29日,因***未能返还房屋,保泽公司遂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聘请该律所指派律师担任本案纠纷的代理人,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2021年1月7日,保泽公司向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10000元。 审理中,保泽公司**称,在***出具***后,我司同意***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涉案房屋至2020年4月20日,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0270元(26天×395元/天)由***承担。现同意承诺保证金5万元在本案中一并抵扣,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需待退还条件满足后被告可持收据至我司办理退还手续。 审理中,*****称,保泽公司已将案涉商铺出租给新承租方,新承租方与其联系过租赁事宜,因租金过高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7月9日其向新承租方支付过租金,后该租金被退回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通知、复函、律师聘请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商铺租赁合同、转账汇款回单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双方在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未能就案涉房屋的续租达成合意,且***亦未按照***的约定在其未能与新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及时返还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现保泽公司要求***依据合同约定腾空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占用费。因***未能于租赁合同期满后履行返还房屋的合同义务,故保泽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该期间的房屋占有费用。鉴于保泽公司在庭审中**同意***继续占用案涉房屋至2020年4月20日并实际收取了该期间的占用费用,且双方的合同中亦约定合同到期后给予***五天的搬迁期,故保泽公司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应自2020年4月26日起算。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虑及***在***中再次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且其亦根据该标准实际支付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占用费,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双倍标准计算,即按照12000元/月(72000元/年÷12×2)计算。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承诺保证金5万元在本案中一并抵扣,本院照准。至于履约保证金,因该笔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且保泽公司亦不同意一并抵扣,故该笔费用不在本案中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在房屋交付完毕并确认无误后自行结算。 关于律师费。鉴于双方在合同中仅就逾期付租的律师费用进行约定,然本案中保泽公司主张的系合同期满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要求***履行相应的腾房义务,与合同中关于承担律师费的约定不符,故其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姑苏区金****幢**室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照12000元/月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腾空并返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已付的保证金50000元,可在前述房屋占有使用费中抵扣)。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负担122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